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第三版)

  一、居民医保卡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作为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及办理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凭证,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统一管理。居民医保卡不设个人医疗账户,但具备普通储蓄卡金融功能,还可用于居民医保零星医疗费报销资金的注入及缴交居民医保费。

  居民医保卡使用提示: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居民医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因门诊产前检查办理选点、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时,应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2.居民医保卡遗失的,应及时向制卡银行挂失;居民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3.居民医保卡作为享受医保待遇的凭证之一,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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