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2.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元)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未成年人
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
老年居民
一级
120
400
280
二级
240
800
560
三级
480
1600
1120

  ※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3. 共付段基金支付比例及个人自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
连续两年或以上参保
未成年人
及在校学生
老年居民和
非从业居民
未成年人
及在校学生
老年居民和
非从业居民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一级
85
15
75
25
90
10
80
20
二级
75
25
65
35
80
20
70
30
三级
65
35
55
45
70
30
60
40

  ※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连续参保比例支付。

  4. 住院床位费每床日结算标准(元)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普通病房
监护室
层流病房
门(急)诊留观
一级
29.6
56
224
二级
33.3
63
252
9
三级
37
70
280
10

  ※除所列床位费结算标准外,对新生儿床位、层流洁净简易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均按规定标准结算。

  [注意事项]

  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由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入院治疗。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门诊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八)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2010居民医保年度为136095元。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