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五、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调整标准

  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调整为5%。

  (二)使用《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调整为:治疗项目10%;检查项目15%;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1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20%。

  六、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在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二)参保人不得伪造医疗机构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三)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办理医保就医、记帐或费用报销。

  (四)参保人不得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入院标准入院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故意延长住院时间。

  (五)参保人个人骗取医保基金,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温馨提示

  (一)本就医指南适用于居民医保在校中小学生、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参保人员。

  (二)从2010年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是指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本指南所称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但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的选点、确诊、审批等事项一般均可由医疗机构通过系统直接办理,参保人无需亲临市医局各直属分局。在就医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务部门咨询、反映。

  (五)本指南未尽之处,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网站

  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www.gzlss.gov.cn

  广州医保管理网网址:www.gzyb.net

  2.电话

  省、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3.亲临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

市医保局
直属分局
服务地址
对外服务时间
越秀分局
越秀区梅东路28号4-7楼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周六 9:00~12:00
海珠分局
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4号首层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荔湾分局
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天河分局
天河区广和路17号首层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白云分局
白云区景云路38号首层自编05号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东路311 号(2010年10月启用)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南沙分局
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7号三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市医保局萝岗分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1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
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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