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九)待遇追溯问题
1.待遇追溯的情形
(1)新生儿
新生儿按规定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参保并缴费的,享受的医保待遇可追溯到从出生时开始,其待遇追溯期从出生时至缴费的当月止。(如新生儿出生后的前3个月跨两个居民医保年度,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选择同时按规定足额缴纳两个居民医保年度的医保费后,方能享受从出生开始的医保待遇。)
(2)在校学生
在同一居民医保年度内,于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帐的在校学生,从9月1日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追溯期从9月1日起至缴费的当月止。
2.待遇追溯的办法
属于可追溯医保待遇的月份里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
(1)住院、急诊留观以及审批有效期内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按“参保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方式操作。步骤如下:
参保人在发生上述费用时,应向就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告知已参保或准备参保,病人与医疗机构协商后可向医疗机构缴纳与当次医疗费等额的押金,病人先离院,待参保人能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原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注意:若有多笔费用需追溯的,参保人须按费用发生的先后顺序到原就医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办理结算!
(2)普通门(急)诊。
如果确认将原发生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选定为新生儿及中小学生参保人本社保年度“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可带齐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申请零星报销。
三、居民医保异地就医
(一)异地就医范围
参保人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或以上、已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部分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的;
2.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
3.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4.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及急诊的。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就医管理
对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或以上的参保人,按长期异地就医管理。参保人可就近在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申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记录异地就医信息。
其他情况异地就医的,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应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
以下情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到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经市医保局核准,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区内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