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二、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和普通门(急)诊医保待遇。

  就医流程如下:

  *首次进行普通门(急)诊、门慢、门特、产前门诊检查就医,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起始时间

参保人群
享受待遇时间
备注
按居民医疗保险年度
参保缴费的人员
从当年9月1日开始
待遇享受时间截至该居民医保年度末(8月31日)
年度中途参保
缴费的人员
从缴费次月开始
新生儿
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

  (二)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保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的医保待遇。已缴交居民医保费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2.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

  3.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4.斗欧、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5.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7.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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