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二、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和普通门(急)诊医保待遇。
就医流程如下:
*首次进行普通门(急)诊、门慢、门特、产前门诊检查就医,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起始时间
参保人群 |
享受待遇时间 |
备注 |
按居民医疗保险年度
参保缴费的人员 |
从当年9月1日开始 |
待遇享受时间截至该居民医保年度末(8月31日) |
年度中途参保
缴费的人员 |
从缴费次月开始 | |
新生儿 |
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 |
(二)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保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的医保待遇。已缴交居民医保费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2.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
3.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4.斗欧、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5.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7.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