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标准

  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17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10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
85
15
其他医疗机构
65
35

  (五)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1.类别、就医地点、确诊与登记

项目类别
就医地点
确诊与登记
登记有效期
急诊留观
二、三级
医疗机构
无需登记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在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一年
尿毒症血透、腹透
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指定的三级
医疗机构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治疗
终身有效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指定的医疗机构
六个月(最多登记三次)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指定的二、三级
医疗机构
终身有效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一年
家庭病床
指定的医疗机构
凭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三个月

  *未经登记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及与所确诊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本院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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