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篇

  六、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调整标准

  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参保学生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调整为5%。

  (二)使用《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调整为:治疗项目10%;检查项目15%;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1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20%。

  七、温馨提示

  (一)本宣传资料仅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

  (二)本宣传资料中提到的社保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居民医保年度是指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本宣传资料所称大中专学生是指在本市公办或民办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的选点、确诊、审批等事项一般均可由医疗机构通过系统直接办理,参保人无需亲临市医局各直属分局。在就医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务部门咨询、反映。

  (五)本宣传资料未尽之处,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2.电话:

  省、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3. 所在学校的经办部门;

  4.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

  5. 亲临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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