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篇
2. 特殊门急诊及住院
*首次进行门慢、门诊产检、门特就医,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
参保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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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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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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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缴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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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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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待遇享受至该居民医保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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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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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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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参保的大中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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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年11月30日前参保缴费到账的,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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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6.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四)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
1. 由所在学校按规定报销的。
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应选定本校医疗机构或其它医疗机构作为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并制定就医管理和报销的相关规定。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所在学校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