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篇
2.共付段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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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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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或以上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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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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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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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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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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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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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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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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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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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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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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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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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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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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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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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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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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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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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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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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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付段:是指参保学生在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减去起付标准后的费用。该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但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3.住院床位费每床日按以下标准结算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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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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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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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流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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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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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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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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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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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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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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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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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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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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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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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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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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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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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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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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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1)自费费用;
(2)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3)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
(4)共付段自付费用;
(5)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5.注意事项
(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的可再入院治疗。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九)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一个居民医保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2010居民医保年度为136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