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篇

  2.共付段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
连续两年或以上参保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一级
85%
15%
90%
10%
二级
75%
25%
80%
20%
三级
65%
35%
70%
30%

  *共付段:是指参保学生在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减去起付标准后的费用。该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但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3.住院床位费每床日按以下标准结算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普通病房
监护室
层流病房
门(急)诊留观
一级
29.6元
56元
224元
二级
33.3元
63元
252元
9元
三级
37元
70元
280元
10元

  4.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1)自费费用;

  (2)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3)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

  (4)共付段自付费用;

  (5)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5.注意事项

  (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的可再入院治疗。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九)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一个居民医保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2010居民医保年度为136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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