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篇

  (十)关于待遇追溯问题

  1. 待遇追溯相关情形。

  在当年11月30日前,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到账的,其待遇享受起始点为当年的9月1日,待遇追溯期从9月1日起至缴费的当月止。

  2. 属于可追溯医保待遇的月份里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

  (1)住院、急诊留观以及审批有效期内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按“参保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方式操作。步骤如下:

  参保人在发生上述费用时,应向医院告知已参保或准备参保,病人与医院协商后可向医院缴纳与当次医疗费等额的押金,病人先离院,待参保人能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小结到原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注意:若有多笔费用需追溯的,参保人须按费用发生的先后顺序到原就医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办理结算!

  (2)普通门(急)诊。

  按所在学校的相关规定报销。

  3.其他待遇追溯的情形。

  参保人在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但因系统原因未能记账的。

  四、异地就医

  (一)异地就医范围

  大中专学生参保人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

  2.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3.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的;

  4.广州市大中专院校在广州市外分校的大中专学生在分校所在地进行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的。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就医管理

  大中专学生异地就医的,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零星报销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应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再办理报销手续。

  以下情形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生育门诊产检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到市医保局直属分局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一)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经市医保局核准,参保人确因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区内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在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但因系统原因未能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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