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那么2016年《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第三章 专项发展资金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一)专利运用。主要用于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投融资,国家、省、市部署的专利运用专项工作等。

  (二)专利保护。主要用于专业市场、会展和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外专利维权援助等工作。

  (三)专利管理。主要用于开展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培育工程,贯彻落实国家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工作。

  (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主要用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产业及公共平台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宣传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专项发展资金申报人应为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符合下列各类专项条件之一:

  (一)专利运用。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通过核心专利的产业化或转让许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核心专利获得较大风险资金投资;或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

  (二)专利保护。专业市场、展会或行业协会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作出突出成绩,被国家、省、市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或者,专利权人赢得国内外专利维权行动或投保专利保险。

  (三)专利管理。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被国家、省、市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单位;或取得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务;或为专利转让、许可、运营提供服务;或承担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任务。

  第十条 申报与核实。第八条所述专项发展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工作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一)申报。采取由申报人通过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申报、推荐单位推荐的方式。市属单位先向主管部门或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区知识产权局核实,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加具推荐意见后,由申报人通过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申报。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直接通过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其它申报人向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各区知识产权局核实,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加具推荐意见后,由申报人通过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二)核实。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申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和核实,并公布项目申请情况,对未通过核实、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采取集体研究、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名单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三)符合政府采购服务条件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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