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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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办法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口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州市入户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户口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五条 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等7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第七条 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
(四)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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