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于2013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那么2016年最新《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第三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具体实施。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开展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本市各级残疾人公共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承办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网络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方便行政相对人网上办事。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首先要进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需在用人单位成立或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

  (一)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用人单位资料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应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把一份劳动合同交劳动者本人,并由劳动者在《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1、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电子版;

  3、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招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的劳动者,需提交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本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上两项,以下均简称《报到证》)复印件;如《报到证》上注明的单位名称与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需先到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3)招用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居住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4)招用育龄女性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供其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5)招用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复印件;

  5、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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