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如果不幸失业了要怎么办理失业登记呢?

最新版本:广州失业证办理指南(2015)

广州市劳动者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

个人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七)《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办事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及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自失业之日起180日内。

所需材料

(一)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及如下材料:

1、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原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5、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6、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7、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二)流动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如下材料:

1、《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3、在本市暂住证(流动人员夫妻投靠的出示婚育证明、已购有房产的出示房产证或房产所有权证明、已办理暂住或计生登记但未办证的出示暂住或计生登记办理回执)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育龄女性人员)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程序

1、受理

 
2、备案

 
3、归档

受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地点

劳动者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所地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越秀区 88900160 海珠区 84399730
荔湾区 81813089 天河区 87580766、87507675
白云区 26090971 黄埔区 82376200
花都区 86827402 番禺区 84692973
南沙区 34689085、34689091 萝岗区 82118635
从化市 87961451 增城市 82733853

受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