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于2013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那么2016年最新《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自续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就业情况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续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电子版;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第十条 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的劳动者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居住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3、育龄女性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4、残疾人员需提交《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并在《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打印简化版加盖“就业失业管理专用章”。对人数较多或需要由前台录入资料无法即时办结的,可以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约定办结时间。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补办就业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办就业登记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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