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于2013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那么2016年最新《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第四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一)劳动者在本市期间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实行电子凭证制度,登记在信息系统中。劳动者在本市期间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仅用于记载劳动者基本信息、失业登记信息和税收优惠标识。

  (二)劳动者如需打印本人就业登记信息,可凭身份证原件到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费打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就业登记的同时为招用人员申领;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办理就业登记时申领;

  (三)失业人员可在办理失业登记时申领。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一寸彩照一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广州市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按照以下方式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一)劳动者姓名、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发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劳动者的其他信息(包括户籍、民族、常住地址、学历、职业技能等)发生变更的,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页进行变更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新证。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向最近一次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办,并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和《广州市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办材料并向申领人发放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载最近一次有效的失业登记记录。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委托失业登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个人档案,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期间档案可委托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二十七条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委托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保管档案的,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离职后次月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它档案代管单位转移至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后,应在办理就业登记后30日内,凭《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调档函及提档人身份证,到档案保管机构提取该人员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或到其它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异地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并申领居住证满6个月,失业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6个月,或以自主创业形式在本市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异地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报到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籍当年度毕业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是指劳动者初次进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履行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通过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业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3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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