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导语 这是有关社保相关知识的48个问答,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解答。

  29、工伤保险待遇(一)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其内容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第二十二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0、工伤保险待遇(二)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可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是指社会保险机构对因工致残鉴定为1级至10级的被保险人,为补偿其受伤后的有关损失,而发给的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具体为:

  一级二十四个月 二级二十二个月

  三级二十个月 四级十八个月

  五级十六个月 六级十四个月

  七级十二个月 八级十个月

  九级八个月 十级六个月

  伤残津贴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领取的残疾养老金金。残疾养老金的发放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社会保险部门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百分之九十 二级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百分之八十 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31、工伤保险待遇(三)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32、单位缴交工伤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费率是参保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工伤保险的费率与其他险种的费率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一是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二是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分别确定和调整;三是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而难以预测,因此,提取的基金留有必要的储备。因此,工伤保险是根据参保单位生产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风险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缴费。

  所谓差别费率,就是社会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行业或单位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测定具体的缴费比例,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1.5%逐月缴交。

  而浮动费率,则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社会保险部门可根据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即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以及其他评估标准,适度调整其费率,从而促进单位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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