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知识问答

导语 这是有关社保相关知识的48个问答,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解答。

  失业保险

  41、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规定所指“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农民合同工办理失业保险和缴费,农民合同工本人不需缴费。

  42、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医疗补助金是按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具体标准由各市参照当地职工平均门诊费水平及其他有关因素确定,不享受失业保险金时即行停止。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补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其失业保险金停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不予发放。

  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与缴费月数的乘积。职业介绍补贴及职业培训补贴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43、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

  《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城镇户籍的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另外,规定单位应在与被保险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被保险人的名单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并按规定给被保险人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

  44、失业保险的申领办法

  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城镇户籍被保险人,还是非城镇户籍被保险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手续呢?对于本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需到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证》。然后凭《失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和求职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异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失业后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凭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书、判决书和《流动人员就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求职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申办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回原籍享受待遇的,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对于非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需办理失业登记,可以凭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书、判决书以及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其家属可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核发其失业保险金)的社保机构办理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手续。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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