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发布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那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十九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政府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条【土地供应方式】

  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取得投资部门立项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批文后,其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建设用地的,在取得投资部门立项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批文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以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供应和分配】

  用人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向本单位无房职工供应,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留存后实施;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

  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供应,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留存后实施。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留存。

  第四十二条【租金标准】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具体租金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留存。

  第四十三条【运营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归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所有,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并受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信息共享与部门协作机制】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计生和社区等的信息资源,完善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第四十五条【信息公开制度】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予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举报、投诉与救济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者。

  住房保障对象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配建违约责任】

  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或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位置、面积、户型和设计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承租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者擅自转租、出借、调换、装修、扩建、加建、改建、破坏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办〔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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