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发布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那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般退出情形】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期满审查程序】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前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程序如下:

  (一)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等情况。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加具初审意见后同时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进行复核。经复核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保障标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复核不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保障期限届满未完成期满审查的处理】

  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的,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下称“期满后审查”)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经期满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租赁合同,并补发期满后审查期间的租赁补贴,期满后审查期间多缴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续的租金;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条【未按期进行期满审查的处理】

  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配合核查义务】

  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应当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查、定期核查、举报核查等工作,并自收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除不可抗力外,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相关资料、拒不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可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情形除外):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

  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并按照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1年期满后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二)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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