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发布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那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规划计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房源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九条【建设方式及要求】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或结合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原则上应在年度全市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年度城市更新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具体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国土规划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和交付,配建房源所在位置及户型应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接收方的意见。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无偿移交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应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十条【用地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全额保障、单列下达。依法收回的闲置用地,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土地供应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建筑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条【立项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设计要求】
对于独立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家对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1%,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按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5%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保障】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并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产权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配套经营性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第十八条【财政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不低于13%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六)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
(七)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融资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根据国家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等渠道,筹措各类中长期低息贷款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融资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税收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推荐阅读】
2016年《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