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发布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那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对象】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失去父母且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申请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4.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于1个月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在其《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上报区民政部门。

  (三)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并将核对报告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协助督促申请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对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存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复核时间按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执行。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1个月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和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于1个月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其中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下称“双特困家庭”)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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