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8月20日,广东省人大网公布了《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那么该《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加强区域、部门之间的合作。
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环境保护、工商、海关、海警、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
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的禁毒执法合作机制,加强禁毒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公民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铲除,没收毒品原植物、种子。
公安机关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或者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进行侦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酐的生产、经营、使用、仓储企业,应当在其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单位,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重点区域设立毒品检查站,加强毒品查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客运站、货运站场、码头、港口、火车站、飞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地,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安全保障制度,防止托运、寄递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对托运人托运的物品和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托运人、寄件人出具有效身份证,并要求托运人、寄件人完整准确填写托运人或者寄件人和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托运物品或者交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认真核对、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托运人、寄件人拒绝验视、不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或者拒绝按规定出具有效身份证的,物流、邮政、快递企业不得承运、收寄。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托运或者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邮政、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依法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对未建立健全禁毒安全保障制度导致收寄毒品的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邮政、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负责人、收派件人员、分拣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卖、提供、非法持有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的负责人、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
第二十八条 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制毒、贩毒信息;发现其发布或者传播的信息属于制毒、贩毒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或者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而注销驾驶证的,应当取消其营运资格。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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