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8月20日,广东省人大网公布了《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那么该《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

  《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xzfgc@gdrd.cn,传真:020-37866604。

  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制定具体的禁毒措施,建立成员单位相互间的禁毒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定期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五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服务的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和药物滥用监测的组织等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相关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七条 省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作为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进行整治。

  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重点整治,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治工作目标的,应当向省禁毒委员会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并依法给予税收等优惠。

  鼓励和支持禁毒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禁毒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禁毒宣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禁毒宣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社会服务。

  第十条 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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