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8月20日,广东省人大网公布了《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那么该《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结合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
第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禁毒意识。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禁毒教育,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分阶段开展禁毒教育,保证教育质量。
学校应当利用校园网络、广播、禁毒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教育活动;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在本区域居住的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开展家庭防范涉毒的自我教育,推动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预防教育。
第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对服务对象进行禁毒宣传。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应当在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识,公布公安机关、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播放禁毒宣传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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