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哪些条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 款

  第二条 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可向我市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或合伙经营人员(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2006年1月1日后退役的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并持有部队发给的《复员证》和市民政局发放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市、区军转干部部门出具的符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条件认定证明和《转业证》、《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证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并持有《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及毕业后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示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者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或合伙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

  (二)无不良信用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记录;

  (三)有自主创业或合作经营的项目,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项目具有较好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四)持有2006年1月1日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或合伙经营项目营业执照,并在经办银行开立账户;

  (五)具有可作抵(质)押的不动产(即借款人名下可以在广州地区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的不动产)或由本市户籍自然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合伙经营只采取不动产抵押的,除提供合伙人名下房产抵押作反担保外,还可各自提供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自然人共同为合伙经营项目作反担保);为贷款做反担保的本市户籍自然人,必须是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或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月工资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合伙经营项目可依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每人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40万元(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合伙经营”项目条件受理)。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反担保措施继续落实,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但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一)微利项目是指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社区、街道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和种养业等个体经营项目,即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都视作微利项目。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七条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自愿申请

  借款人本人(合伙经营项目负责人)向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承担劳动保障服务的业务机构)提出申请(高校毕业生按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农村妇女按第三章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填写《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反担保的有关资料(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不用提供);

  5.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 借款人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保的相关资料。

  以上原件(除反担保人的工资收入证明外)经户口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验后退还本人,其它材料一式六份,按顺序装订。

  (二)街道(镇)推荐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资格和申请资料的核对确认,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向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就业中心)推荐;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借款人作出回复并说明理由。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区就业服中心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项目的申请条件、贷款用途、反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对属于微利项目的要加以确认)。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项目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市就业中心对区就业中心上报的项目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市融资担保中心。

  (四)融资担保中心审核和担保

  市融资担保中心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市就业中心报来项目完成担保审核。对借款人提供不动产反担保的,应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质押手续,办理时间按实际办理天数掌握,不受4个工作日限制,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项目出具担保意见,转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作出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并通过市就业中心转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退回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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