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哪些条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第五章 经办银行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借款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将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经办银行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取消该项贷款。
第六章 贷款代偿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代偿条件的项目,市融资担保中心完成代偿后,应与经办银行、借款人、反担保人(如有反担保措施)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债权债务确认书》,并会同市就业中心要求借款人按最长还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原则制定还款计划,并填写《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项目还款计划表》。
第二十五条 市融资担保中心填写《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项目备案表》,每半年送交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自代偿之日起超过3个月,借款人不签《债权债务确认书》和不制定还款计划的,市融资担保中心应及时报送广州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采取相关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第二十七条 市融资担保中心代偿后,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开展债务追偿工作,经办银行应积极协助。
第七章 贷款代偿债务核销和追收
第二十八条 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基金)为借款人贷款代偿后,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务由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处理:
(一)借款人死亡,其近亲属提供了借款人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的;
(二)借款人因故伤残,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残废证书或证明,并持有《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证明的;
(三)借款人或其抚养的直系亲属在贷款期间患重大疾病,持有民政部门证明属于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并持有《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证明的;
(四)借款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灾难,户籍所在街(镇)出具财产损失超过5万元以上证明,并持有《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证明的;
(五)借款人经营失败,并已被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并持有《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证明的。
除上述5种情形之外,对其他应还款而不还的债务人由市融资担保中心采取法律途径追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由市融资担保中心核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不分担贷款本金的损失。
第三十条 广东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总(分、支)行、广州市农业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要求承办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市财政局同意,与市融资担保中心签订贷款担保协议,可承办此项业务。银行在承办本市小额担保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业务中,如出现没有充分理由而不予放贷或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没有严格按照担保条件放贷等情况的,停止该经办机构继续从事此项业务。
第三十一条 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建立,专项用于本市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财政部门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融资担保中心运作。融资担保中心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融资担保中心的其他担保业务分开办理,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二条 经市财政局同意,市融资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达到93%以上的组织,按照当年新推荐贷款额度的1%以内安排奖励资金,用于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十四条 在我市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为与融资担保中心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经办银行在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小额担保贷款。融资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协商一致、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 当贷款担保基金总代偿率达到20%时,市融资担保中心应暂停受理新的担保业务。在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三十六条 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委托方式纳入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范围。以上各区(县级市)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代偿资金由相应的区(县级市)承担,具体委托内容,在签订委托协议时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03〕2520号)、《关于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保〔2004〕195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246号)、《关于明确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420号)、《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穗财保〔2009〕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通知》(穗财保〔2010〕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