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车船税纳税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规定,现将我市征收2013年度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在广州市范围内,属于本通告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1)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
前款车船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应纳税额
(一)车船应纳税额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点击查看>>>广州2013年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二)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三、车辆的申报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
2013年度车辆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避免集中在某一时段申报纳税,纳税人可按车辆登记证书所记载日期对应的月份缴纳税款。
四、车辆的申报纳税地点
(一)单位车辆
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私人车辆
对私人车辆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可通过地税机关提供的多种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及其下属分局、税务所。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开通车船税代征业务的街镇“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或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的车船税代征点。
3.“好易”电子自助终端(只受理2012年度已登记车辆底册资料的车辆)。
上述地点具体地址可拨打电话12366-2咨询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点击查看>>>广州2013年车船税纳税申报地点(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