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纳税时所需资料
五、申报纳税时需要附送的资料
(一)2012年度已登记车船底册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
1.客车及船舶提供车船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校验,不需留存)。
2.货车及其他按自重计税的车辆提供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校验,不需留存)。
3.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纳税申报表。
(二)2012年度未登记车船底册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
1.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货车及其他按自重计税的车辆另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其他有关车辆技术指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车船技术指标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2.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新购置车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购买船舶发票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纳税申报表。
六、车船信息变更申报
(一)车船发生转让过户的,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到迁出地或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二)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并办理报停或注销手续。通过代征单位缴纳税款的,到代征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七、办理减免税手续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