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减免税手续、逾期申报处罚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六)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七)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八)公共交通车船;

  (九)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符合本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在201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当年新购置车船年内均可办理。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可咨询主管地税机关。

  八、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13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车船税查验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事项

  (一)2013年度船舶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另行通知,在该通知发布前暂不征收2013年度船舶车船税。

  纳税人补缴2012年及以前年度船舶的车船税税款、办理2013年度船舶减免税手续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66-2咨询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三)本通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告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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