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 2014年最新《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下面来看看《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内容吧。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大病保险)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 (增城市、从化市过渡办法)

  在增城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2015年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的80%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在从化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2015、2016年分别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的60%、80%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上述两市的政府补贴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38号)同时废止。

  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缴费、待遇标准及参保缴费办法另行通知。

  2015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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