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 2014年最新《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下面来看看《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内容吧。

  第十五条 (基金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诊疗目录范围及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乙类先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15%。

  (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治疗项目20%,检查项目30%,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3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50%。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在相应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

  第十七条 (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二)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三)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八条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

  (二)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用,统筹基金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第十九条 (指定病种和项目)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具体病种和项目范围、准入标准、支付标准及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实施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超出门诊特定项目指定病种范围且已审批的参保人员仍按原标准享受待遇,但不再审批新增待遇享受人员。

  第二十条 (门诊慢性病)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其它定点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每人每病种当月最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支付。统筹基金月度支付限额,当期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患有多种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指定慢性病病种范围、准入标准、药品目录范围、就医管理及结算方法按照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选择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转诊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因病情需要并经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同意,可转诊至选定的转诊医疗机构或其他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因病情需要可直接到选定医疗机构急诊就医。

  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可作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普通门(急)诊医疗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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