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 2014年最新《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下面来看看《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内容吧。

  第九条 (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按如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由本人或代理人根据申请人救助身份类别到所属街道(镇)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在校学生(按本款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在校学生除外)由学校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户籍在园幼儿(按本款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在园幼儿除外)可由所在幼儿园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其他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次年的参保缴费手续,并按城乡居民医保年度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城乡居民收取或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由民政或残联部门负责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三)在校学生(按本款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在校学生除外)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代缴学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各类学校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各类幼儿园(按本款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在园幼儿除外)可为其本市户籍在园幼儿代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四)其他城乡居民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个人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费。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和划拨)

  各级政府和医疗救助金的补贴资金应按时足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具体财政分担、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年度中期参保)

  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乡居民,可在当年度内中期按全年度缴费标准参保缴费:

  (一)终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三)新出生婴儿;

  (四)新迁入户人员;

  (五)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

  (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需年度内中期参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待遇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年度中期参保缴费人员自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参保并缴纳了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出生婴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2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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