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 2014年最新《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下面来看看《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内容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按规定转诊至选定转诊医疗机构或其他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直接到选定医疗机构急诊就医的按50%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按60%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急)诊费用,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五)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急)诊统筹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
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急)诊也可选择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大中专院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学校选定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医疗服务,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大中专院校应当制定相应的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门(急)诊就医管理、就诊及费用信息登记、门诊转诊及零星报销等内容。
(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向大中专院校按参保学生人数限额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大中专院校统筹管理,专款专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年度清算结余部分须结转使用,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予补偿。普通门诊专项资金限额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大中专院校学生实际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情况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三)学校选定医疗机构按照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药品目录及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大中专院校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医疗服务。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大中专院校自行确定。
(四)按上述办法享受普通门(急)诊待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的,可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普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后,按规定到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急)诊待遇。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待遇范围)
参保人员在本市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
享受产前门诊检查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选定1家本市生育保险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每人每孕次300元。
第二十五条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住院、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基数的6倍。
第二十六条 (异地就医)
参保人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四)异地转诊:参保人经审批后转外地治疗的。
(五)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情形。
参保人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发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第二十七条 (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办法,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和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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