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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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9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19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提供经费保障,并纳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政府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能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就医管理及待遇支付、基金财务、数据统计分析、提供咨询、权益记录等各项经办业务。
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能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残联部门按职能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及资助。
各级教育部门按职能配合组织发动各类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为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代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经办业务。
各类学校应当为其在校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代收代缴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公安、卫生、物价、科技和信息化、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
第六条(城乡居民医保年度)
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年度)。
第七条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每一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数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按缴费基数的1.2%补贴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费,如计算结果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执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结合本市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医疗费增长情况及财政状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参保补贴)
政府补贴社会医疗保险费所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医疗救助金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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