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明令禁止校闹劝阻无效学校应当报案
导语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教师可行使教育惩戒权,并明令禁止“校闹”行为,对于“校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条例明确学校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各类主体职责、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惩戒、突发事件应对、“校闹”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为广东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为有效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广东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各界呼吁,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强化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纠正,加强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
禁止“校闹”劝阻无效学校应当报案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通常容易导致学校与学生家长及有关各方的纷争,“校闹”行为也层出不穷,不仅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
为了防治“校闹”,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条例从三方面明确了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分别是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安全事故纠纷调节机制和明令禁止“校闹”行为。
黄伟忠介绍,条例规定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对于情况紧急、伤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治疗,通知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在安全事故纠纷调解阶段,黄伟忠提到,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等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学校事故纠纷调解组织,高校之间也可以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安全事故纠纷调处机制。
“校闹”行为,条例明令禁止。黄伟忠介绍说,对于所列的“校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条例明确学校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下一步,广东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机制,建立相关处置标准和规范,妥善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协调公安机关等部门严厉打击“校闹”行为。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了明令禁止的六种“校闹”行为,包括:
1、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挠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相关人员、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3、侵占、损毁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务;
4、在学校或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
5、制造、散布与学校安全事故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
6、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等。
政策原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