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闹行为有哪些?广东明确六种校闹行为
导语 校闹行为有哪些?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表示赋予教师惩戒权,并明确了六种“校闹”行为。
校闹行为有哪些?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同时,事故当事方可选择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协调组织申请调解,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了明令禁止的六种“校闹”行为,包括:
1、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挠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相关人员、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3、侵占、损毁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务;
4、在学校或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
5、制造、散布与学校安全事故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
6、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等。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校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学校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依法及时处理。
政策原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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