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了公布了《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出更为严格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停车收费等设施正常使用,计时计费装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按规定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定期维护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场内交通安全设施清晰、准确。
(三)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维护停车秩序;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废气、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五)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应当接受车主使用广州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缴费;
(六)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参加技能培训,工作人员应当佩带工作证(牌);
(七)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八)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三)允许车辆在停车场内通道等非停车泊位停放;
(四)允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无号牌且无有效法定证明的车辆入场停放;
(五)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六)不按规定给付发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停车后关闭车辆发动机;
(三)正确使用场内设备,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四)按标准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
(五)不得驾驶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停车人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有权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要求机动车停放者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交通管理政策,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区域、停车时段、停车场类别和市场供求关系制定差别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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