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了公布了《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出更为严格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领发票等手续。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投入经营前,凭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地证明等材料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价格核定手续。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停车场经营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停车场经营主体、经营地址;
(二)停车泊位数量、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报送资料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停车场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同时相应调整或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停车场信息化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全市停车场行业管理系统,发布停车诱导信息。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交通需求,建设本行政区域停车诱导屏等设施,发布区域停车诱导信息。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技术标准从前端直接上传停车场数据。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广州市公共停车场(库)行业管理数据联网技术规范》等地方技术标准,实时、稳定、完整、准确地从前端直接上传空余泊位和收费数据,不得无故中断、终止数据上传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数据。
鼓励非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上传停车场数据及空余泊位等信息。
第二十条 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范设置停车场标示牌、收费标价牌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计时、计费装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三)实施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应当兼容广州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
(四)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五)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六)安装车轮定位器(临时停车场除外);
(七)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除外);
(八)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九)室内停车场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配备安全、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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