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近日,广州财政局对《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那么《办法》都有些什么内容?小编整理了2015年《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第十三条 当发生代偿时由政府、担保公司、放贷银行按照3:6:1分担贷款风险,即贷款损失由政府分担30%、市担保公司分担60%、放贷银行分担10%。
当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期内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归还利息或贷款合同期满三个月未归还本金或利息时即为代偿。代偿金额指代偿产生的本金,符合代偿条件的由放贷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放贷银行承担10%,担保机构按照自有资金承担60%,政府担保基金承担30%的比例安排资金进行代偿。
代偿后,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应穷尽上门、发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对无法追收的,实施必要程序后,可认定为呆账,呆账中政府应分担部分的核销必须遵循从严认定、账销案存的原则。由担保机构每年1月前提出核销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追收的资产包含本金和利息(含罚息)。追收资产先归还银行正常利息,再按本条第一款的比例归还本金,剩余部分归还银行罚息。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代偿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专项资金分担比例分级负担,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区进行清算。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建立,专项用于本市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运作,实行专户专账封闭管理,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当担保基金总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机构立即通知放贷银行暂停受理新的担保业务,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财政部门、市人社部门和放贷银行;当担保基金总代偿率降低至20%以下时,担保机构立即通知放贷银行恢复受理新的担保业务,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上述部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及放贷银行应及时予以公告。
当担保基金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就业状况提出增加担保基金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应建立事前风险等级评价和风险预警制度,对借款人的申请项目进行贷前实际调查和科学合理评估;建立贷后跟踪和代偿债务的追收机制,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并采取措施对代偿债务进行追收,做好风险控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及追收工作,对已代偿但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还款的,要配合担保机构及放贷银行入户追收及法律诉讼前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期还款的,市财政部门对市担保机构按还款金额给予 1%的贷后管理手续费,对放贷银行按还款金额给予 0.5%贷后管理手续费;追回的款项,市财政部门对市担保机构按追回贷款金额给予 1%追偿手续费,对放贷银行按追回贷款金额给予0.5%追偿手续费。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放贷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做好贷款申请的具体操作和宣传指引,解释贷款相关政策并提示贷款存在的风险。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通报工作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小额担保贷款核实及追收代偿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放贷银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综合评估机制,每季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召开综合评估会议,对不予放款的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相应完善措施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为防范信贷资金风险,准确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程度,放贷银行将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对逾期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将诉诸法律程序。
反担保人,要在贷款担保期内监督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借款人借款到期前提示按期还款。贷款到期反担保人有义务协助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进行催收,借款人出现到期不还或恶意逃避还款时,反担保人协助司法机关依法诉讼;反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连带责任,如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反担保人有义务一次性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报具体流程及资料格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1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11〕322号)及2011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11〕31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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