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近日,广州财政局对《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那么《办法》都有些什么内容?小编整理了2015年《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小额担保贷款放贷银行(以下简称放贷银行)主要负责借款人的贷款管理。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及贷前调查,将初审结果报送担保机构,发放贷款和贴息;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协助代偿后的追收;将借款人逾期归还情况录入个人征信系统;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借款人应如实提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担保手续;配合放贷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应及时向放贷银行和担保机构报告;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自主创业从事个体、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及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小微企业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在穗就读高校毕业生可向放贷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条所称在穗就读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广州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籍的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 创办小企业项目、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体、合伙经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并在放贷银行开设账户;
(二)三年内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行为记录。
(三)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或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
(四)个体经营项目需提供具有可在本市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或本市户籍自然人作反担保(免除反担保项目除外)。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户籍自然人,且不能与借款人为夫妻关系,需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或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月收入达到借款人申请贷款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上的在职人员。反担保人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正式的反担保合同,并与放贷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明确反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
(五)合伙经营项目只能采取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的反担保措施。
第七条 对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参加区、县级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免除反担保。
第四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可依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合伙经营项目条件受理)。免除反担保项目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控制在10万元内。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放贷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对展期部分不贴息,展期期间利息与逾期罚息由借款人自行负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