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导语 2014年7月10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章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十条 (基金构成)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范围涵盖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其中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范围涵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十一条 (基金计息) 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六十二条 (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按年度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计核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统计分析工作,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十四条 (基金保值增值) 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名称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参保人员是指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但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以及超限额标准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医保年度是指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医保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在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核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第六十六条 (特殊人群医疗保障) 离休人员、老红军以及符合规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六十七条 (单位补充保险)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企业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自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费用,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财政核补事业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在事业支出或者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收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其他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列支渠道参照执行。

  第六十八条 (外国人参保和待遇) 依法获得相关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并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在本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12〕第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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