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在中国纳个人所得税范围
28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的期限,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9问: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0问: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1问:取得的实物、有价证券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2问: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答: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3问:哪些外籍个人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均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凡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或受雇而取得收入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外籍个人)。
2. 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取得所得的外籍个人。
3. 在中国境内从事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的外籍个人。
4. 在中国境内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包括设计、表演、比赛等)而取得收入的外籍个人。
5. 在中国境内取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的外籍个人。
34问:在中国境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个人,是否需要就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纳税?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须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