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6问:哪些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人?
答: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义务人。
7问:哪些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8问:哪些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9问:哪些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且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上述所指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3、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为:
(1)立合同人。书立各种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当事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4、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