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就业创业优惠
个人就业创业优惠
10问:大学生在广州创业有没有优惠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2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 万元(含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11问:残疾人创业有没有税收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及其实施细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35号)等规定: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经营、举办独资或合伙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规定:
1.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