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子要缴纳多少税费?每月要按汇总计
“我出租一间房子,每个月的租金才700元。不是有规定说不到1000元的应该按6.7%的比率交税嘛,为什么他们说要按10%的比率征收呢?”近日,越秀区出租屋主张伯来到越秀区地税局,讲述自己在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碰到的“怪事”。
越秀区地税局工作人员为张伯作了详细解释: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张伯出租房产行为是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起征点确为月营业额即月租金1000元。但需要注意的是,“‘月租金’是指纳税人当月出租自有房产取得一笔或以上的收入”,如果超过一笔以上的收入应该合并计算月租金收入。“个人(不含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产的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6.7%的综合征收率(不含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有关的税、费”,但是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应该“按综合征收率10%计算,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所以,张伯应该把出租两处住宅所得的租金相加,再按适用的比率计缴税费,其应缴的出租屋相关税费为:(700+700)×10%=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