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
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到户籍地或现住地所在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签发《死亡证》。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家属或知情人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后,由家属联系救治或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
3、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
由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签发 《死亡证》。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4、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无人认领的尸体按照《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办理。
广州死亡证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