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杀死亡公司需支付死亡抚恤待遇吗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因此,如果在职员工患病或者非工伤死亡的话,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额是15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但是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自杀死亡是否也能够享受该死亡抚恤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于2000年2月18日对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该《复函》明确规定了在职员工只要不是因为畏罪自杀,并且有可靠的材料证明是由于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死亡的,可以按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

  律师分析认为,广东地区在处理员工自杀死亡的案件过程中,可以参照《复函》的规定,从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发,认定在职员工自杀死亡可以享受《规定》中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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