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全文)

  第七条 轻微违规行为项目为预先警示才扣分的项目,较严重、严重及非常严重违规行为项目为即时扣分项目。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出现轻微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核实后,派驻中心向违规住户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劝告书》,劝导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不即时扣分。经劝导后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派驻中心向违规住户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警示书》,警示违规住户纠正违规行为,否则将实行扣分。如住户拒不改正第三次违规的,将依照本办法扣分。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出现较严重、严重或非常严重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核实后,派驻中心将即时记录在案,即时扣分。

  派驻中心向被扣分对象及其成年家庭成员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通知书》,共同督促违规成员纠正不良行为,培养良好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行为规范。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所扣分数累计达15分或有效期内累计扣分达到3次,派驻中心向该住户家庭发出警示信,列出该户家庭及其成员的违规行为及所扣分数,严厉提醒该住户家庭累计更多分数带来的后果。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同时出现多项违规行为时,对其中分数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并责令立即纠正其他违规行为,如不纠正,对不纠正的项目进行扣分。

  第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作出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不予扣分,派驻中心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以首次违规时间起算,每两年为计算周期,满两年扣分清零。有效期内,所扣分数不因住户成员变化、户主变更等情况而注销。有效期内,住户因故调整房屋的,其记录在原租住房屋的分数将同时转移到调整后的房屋。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作出非常严重违规行为的,承租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依租赁合同终止与租户的房屋租赁关系;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依购买合同约定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作出除非常严重违规行为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如累计被扣分数两年内达到20分,将依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的,将依合同约定收回所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依合同约定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住户,须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交出房屋。住户退还所购买的保障性住房,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十五条 因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在两年内被扣满20分而被收回房屋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家庭,1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因违反非常严重违规行为而被收回房屋的,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被收回房屋的家庭,如有需要,可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租住临时中转房屋,临时中转房屋租金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在临时中转房屋住满1年后,按规定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再行申请。

  第十六条 派驻中心每季度定期在小区广告栏或咨询中心公布小区内各住户的扣分情况及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应当积极配合派驻中心管理人员或受委托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取证和处理工作。违规住户违抗或不配合取证和处理等工作的,情节轻微的,加倍扣分;侮辱、殴打调查取证人员,或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退回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交还房屋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可根据房屋合同约定条款要求收回房屋;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坚持拒绝交还房屋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退。

  第十九条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实施本办法取得良好成效的小区、集体以及家庭(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一)每两年评选一次保障性住房文明小区,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给予5000元奖励,奖金由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领取,专款用于举办小区文体、公益活动等。

  (二)每两年向期间未被扣分的楼宇住户集体颁发奖状,并给予该楼宇住户集体1000元奖励。

  (三)每两年向期间未被扣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在小区内张榜公告予以表扬。

  (四)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主动协助派驻中心维护小区文明、卫生、安全,协助开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积极投诉和举报违规行为且投诉、举报事项属实的,给予举报者50~2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对派驻中心管理人员的处理如有不满,可以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诉。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函告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所作的扣分处理,仅代表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代替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轻微违规行为、较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和非常严重违规行为是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款列出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个月后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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