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 购房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由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办确定或由相关单位报物价部门审批后确定。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区位等差价,楼层、朝向、区位等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取得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家庭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核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超出核准购买的部分须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申请人家庭,其核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扣减以购房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购房优惠政策包括:
(一)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三)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四)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五)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六)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请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方式付款。
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家庭,可持与市住房保障办签订的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应当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